对于申请在职博士学位的学员是必须要获得硕士学位,是指取得硕士学位,并在攻读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学、科研和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具有同等学力并具备申请在职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人员,应在授予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向授予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
2、毕业证书;
3、准备博士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技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其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盖公章),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导师。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对已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水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水平,以及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等方面取得的成就的认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从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此申请表无效。本课程通过后一年内完成在职博士论文答辩工作。毕业后,由学位授予单位指派博士指导教师进行论文指导。未能通过复审者,本申请无效。
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分别由成人高校和自考办公室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的部门推荐学位申请者,由学校负责授予学士学位。